两位各自有家室的员工,不仅在办公室公然谈起恋爱,甚至还在工作场所当众接吻!
7名同事忍无可忍,向领导联名上书举报,随即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男员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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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刘某超为某制药公司员工。2020年10月14日,7名员工联名举报刘某超与同事陈某娟在办公室公开恋爱,并在工作期间有不妥行为,如公然亲密和接吻,导致工作环境恶化,员工积极性下降。10月19日,公司因刘某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11月11日,刘某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3万余元,但仲裁阶段多名证人证实其不雅行为,仲裁委未支持其请求。刘某超不服,进而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员工违背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序良俗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对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
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刘某超、陈某娟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书以及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能够印证以下事实:
■ 2020年3月12日,微信名“刘某超”在公司网球微信群发出两张刘某超与陈某娟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包括“你晚上加班吗”“我想一直看着你”“我爱你”“我老公看到我们聊天记录了说调查我”等,后经证实,该截图为刘某超妻子发布。
■ 2020年3月25日,公司总经理手机收到短信:“204车间的奸夫淫妇,我作为妻子真的忍无可忍了,需要公开一下。”并附上与网球群同样的聊天截图。
■ 2020年5月,刘某超请假处理与妻子的家庭事务。
■ 2020年8月,陈某娟与其丈夫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同事进行劝阻。
■ 2020年10月,同事撞见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接吻,并因此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最后车间人员联名举报,要求公司对刘某超与陈某娟予以处理。
以上种种情况反映出刘某超与陈某娟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的范围,二人在工作场所发生亲吻行为,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二人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综上,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某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行为合法、有效。
刘某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员工刘某超和陈某娟在工作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举报信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刘某超和陈某娟在工作场所存在不正当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影响公司声誉和工作秩序:刘某超和陈某娟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还对公司声誉和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导致工作环境恶化。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刘某超和陈某娟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核心价值观。
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处理此事时,遵循了相关程序,包括通知工会并获得同意。因此,公司解除刘某超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终,法院裁定公司解除刘某超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刘某超的赔偿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企业管理和职业道德的支持,维护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道德风尚。